| 物體距離所在地表或水面之高度 物體名稱 |
>=60m且<=105m |
>105m且<=150m |
>150m |
| 大樓 |
1.A型中亮度燈;或
2.B型或C型中亮度燈(均裝置中間層燈)。 |
1.A型中亮度燈(裝置中間層燈);或
2.B型或C型中亮度燈(均裝置中間層燈)。 |
1.A型高亮度燈(裝置中間層燈);或
2. 雙組障礙燈系統 |
| 煙囪、水塔、儲槽、瞭望台、廣播、(通訊)塔、橋塔、高架遊戲設施、風力發電機結構物或其他突出之物體 |
1.A型中亮度燈(如亦供日間使用,得免以油漆)即油漆標示;或
2. B型中亮度燈(裝置中間層燈)及油漆標示。 |
1.A型中亮燈(裝置中間層燈;如亦供日間使用,得免以油漆標示);或
2.B型中亮燈(裝置中間層燈)即油漆標示。 |
1.A型高亮度燈(裝置中間層燈);或
2. 雙組障礙燈系統 |
| 註:獨立物體〈如大樓、橋塔、煙囪、水塔、儲槽、瞭望臺、廣播(通訊)塔、港埠(或工廠)作業吊台、高架遊戲設施、風力發電機結構物等〉、繫留空中之物體、施工中之物體、施工吊具或大區域的物體群等物體、其含附屬物之整體高度突出所在地表或水面<60m且經評估有影響飛航安全者,應裝置低亮度障礙燈,而非屬大樓之獨立物體應另以油漆標示。 |
| 支撐架空纜線(如高壓電輸送纜線,流籠纜繩、纜車鋼索等線狀物)之塔架 |
註:1.A型中亮度燈或油漆標示;或
2.B型中亮度燈(裝置中間層燈)及油漆標示。 |
1.A型中亮度燈(裝置中間層燈)及油漆標示;或
2.B型中亮燈(裝置中間層燈)即油漆標示。 |
1.A型高亮度燈(裝置中間層燈);或
2. 雙組障礙燈系統 |
註:
1.位於小型航空器目視走廊並橫跨河流、山谷或公路的支撐架空纜線之塔架,突出所在地表(或水面) 之高度<60m者,夜間應於塔架頂部裝置1盞(含)以上可供360度環視之B型低亮度燈。
2.位於小型航空器目視走廊並橫跨河流、山谷或公路之架空攬線應加裝警示球標記,如技術上不可行時,其支撐架於日間應使用B型高亮度燈。
3.塔架已裝置三層B型高亮度燈供日間使用者(塔架可免裝置油漆標示,纜線可免裝置警示球標記),相關燈具如亦供夜間使用,則無須另行裝置其他類型障礙燈。 |
| 繫留空中之物體(如氣球、風箏等) |
應於空中物體的頂端、中間部位、底部及距離物體底部4.6m處各裝置1盞(含)以上可供360度環視的相同亮度之障礙燈,纜線均須裝置旗狀標記(警示旗)。 |
| 跑道地帶或滑行道地帶之小型固定物體(如高架設施之支撐物、機房、圍牆等) |
A型或B型低亮度燈(均以油漆標示)。 |
| 機場內之有限度移動性物體(如空橋) |
A型或B型低亮度燈。 |
| 機場作業車輛或其他移動性物體 |
C型低亮度燈及油漆標示。 |
| Follow me車輛 |
D型低亮度燈及油漆標示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