空軍第四戰術戰鬥機聯隊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07月24日
發文字號:空四聯後字第1080003263統
附件:空軍嘉義基地住戶防制設施申請表,紙本,2,頁。
主旨:空軍嘉義機場受理嘉義縣市3級曁2級航空噪音防治區民眾申請航空噪音防制經費補助工作事宜。
依據:依本聯隊108年第1次航空噪音改善小組會議決議事項曁本軍「國軍所屬軍用機場航空噪音改善經費處理原則」辦
理 。
公告事項:
一、航空噪音防治區補助設施申請相關事項如下:
(一)補助對象:尚未辦理嘉義縣(市)政府、嘉義航空站及本聯隊航空噪音改善經費,其合法建築物完成日期嘉義縣92年1月8日前,嘉義市92年5月8日前之合法建築物所有
權人。
(二)合法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補助:
1、供工商營業使用。
2、空屋或不具獨立自用電錠。
3、供公共用途、儲藏農漁具與其他物品、飼養牲畜等使用。
(三)供人實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所有人。
(四)申請期限:108年9月1日至109年10月31日。
(五)聯絡窗口:空軍第四聯隊後勤科陳士官長,電話(05)2363379.
二、其他未公告事項,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空軍嘉義基地住戶防制設施申請表
壹、防制設施申請資格注意事項:
一、嘉義縣(市)政府公 告之3級及2級航空噪音防制區,未請領嘉義縣(市)政府、嘉義航空站及本聯隊機場航空噪音補助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。
二、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公告 前認可之既有合法建築物,指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後之第一次公告航空噪音防制區前,已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既有住戶之合 法建築物,嘉義縣92年1月8日前,嘉義市92年5月8日前。
三、合法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補助:(一)供工商營業使用。(二)空屋或不具獨立自用電錢。(三)供公共用途、儲藏農漁具與其他物品、飼養牲畜等使用。
四、住戶:指供人實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所有人,非建築物所有人不受理申請。
五、申請補助建築物所有權須為百分之百,如有持分情況,需檢附其他持分所有權人(戶)至百分之百,協調委託其中1人(戶)辦理申請並填妥委託書,建築物所有權未達至百分之百或無委託書者,不受理申請。
六、檢附嘉義縣(市)3級及2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,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影本、合法 建築物資料,如提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需再檢附6個月內房屋稅籍證明正本(非繳稅單)。
貳、申請期限:中華民國108年9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止
參、合法建築物認定:
一、指具有下列文件並經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或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審核認可之建築物。
(一)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築物:(依建築法區分)
1、房屋稅籍證明正本(非繳稅單)。2、戶籍遷入證明(主管機關公函正本)。3、用水、用電證明(主管機關公函正本)。
(二)實施建 築管理後之建築物:(依建築法區分)
1、建築物登記騰本正本。2、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正本(非繳稅單)。3、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。
上述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,檢附戶籍遷入證明或用水(電)證明、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資料登載不全者、需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正本,證明文件須包括合法建築物所有人姓名、合法建築物地址、面積、完成期間、起課年月日及持有比例等,以確認申請人為合法建築物所有人。
主辦單位:空軍第四戰術戰鬥機聯隊後勤科陳亮凱士官長
專線:05-2360505轉576412或052363379傳真:05-2832319
下載 嘉義縣市3級暨2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民眾申請噪音防制經費補助工作事宜(pdf)